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各款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6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視字第112000509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112年7月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386911號函)

異動條文

  1.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 一、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三十,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並與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 二、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達百分之二十三以上,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並與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及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價差達新臺幣四十元以上者。
  2.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股票初次上櫃者,除管理股票外,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續五個營業日。
    2. 二、有價證券或指數在計算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最後成交價或收盤指數漲跌百分比時,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3. 三、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家以上者不適用有關類股之規定。
    4. 四、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五倍者,不適用有關類股之規定。
    5. 五、除認購(售)權證外,當日收盤價未滿新臺幣五元者。
    6. 六、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溢(折)價百分比達下列情事之一者:
      1. (一)未超過百分之十。
      2. (二)與當日前項標準漲(跌)幅之方向相反。
    7. 七、認購(售)權證當日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1. (一)等價交易未成交。
      2. (二)當日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為零,或與前項所達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
  3.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股票不適用有關全體及同類有價證券之規定。
  1.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本益比、股價淨值比異常及當日週轉率過高,且符合較其所屬產業類別股價淨值比偏高、任一證券商當日成交買進或成交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或任一投資人當日成交買進或成交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等三種情形之一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 一、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五倍以上且超過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加權計算之本益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2. 二、股價淨值比達四倍以上且超過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加權計算之股價淨值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3. 三、當日週轉率百分之五以上,且成交數量達二千交易單位以上。
    4.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一)股價淨值比較其所屬產業類別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加權計算之股價淨值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2. (二)證券商當日買進或賣出(含受託買賣及自行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占當日該有價證券之總成交金額百分之十(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每一分支機構得另加百分之一,合計不得超逾百分之二十五)。
      3. (三)任一投資人當日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成交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之總成交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占當日該有價證券之總成交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2.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股票有關前項成交金額減至二分之一。
  3. 第一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股票初次上櫃者,除管理股票外,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續五個營業日。
    2. 二、非普通股之有價證券。
  4.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股票不適用第一項有關全體及所屬產業類別有價證券及成交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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