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處理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9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6961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42161號函)

異動條文

  1. 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作業:
    證券經紀商因執行受託買賣發生錯帳及更正帳號,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
    1. (一)電腦申報:
      1. 1.輸入時間:
        證券經紀商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受託買賣者,將錯帳或更正帳號資料依本中心指定之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電腦,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但屬證券經紀商已申報遲延給付結算在案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下午六時前輸入。
      2. 2.事故處理:
        因偶發事故致電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時,證券經紀商應即以電話先行向本中心申報,並於事故排除後,補行輸入。
    2. (二)通報機制:
      證券經紀商同一種證券之錯帳金額達新臺幣壹億元者,如為買回或轉賣處理,應於處理當日下午二時前向本中心交易部通報;如未為買回或轉賣處理者,應於申報當時向本中心交易部通報。櫃檯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錯帳金額與其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經換算為新臺幣之錯帳金額合計後達上開標準者,亦同。前揭外幣與新臺幣之換算,以成交日之前一營業日本中心公告匯率為之。
    3. (三)證券經紀商同一成交日同一投資人股票股數(受益權單位)達壹佰萬股(受益權單位)或債券(含受益證券)單位達壹仟個交易單位或金額達伍仟萬元以上之錯帳或更正帳號,於完成電腦傳輸後,本中心得視情況要求於期限內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櫃檯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錯帳或更正帳號股數或金額,與其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錯帳或更正帳號之股數或經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合計後達上開標準者,亦同。前揭外幣與新臺幣之換算,以成交日之前一營業日本中心公告匯率為之。
    4. (四)證券經紀商內部應製作更正帳號明細表逐級呈核,並留存備查。
    5. (五)因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作業:
      1. 1.證券商應依投資人所提示之更正前後帳號雙方同意之「更正帳號申請書」辦理更正帳號申報作業(如更正前帳號為空號者,應由證券商證明),其申報時限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如屬當日成交並給付結算之標購者,至遲不得逾次一營業日下午六時。
      2. 2.專業機構投資人辦理更正帳號,依符合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六十二條規範之委託買賣交易方式申請者,得免提示前目申請書,證券商應留存相關資料,惟更正前後帳號,分別委由不同代理人,或不同專業機構投資人且未委由相同代理人,則證券商應留存更正前後帳號雙方上開證明其意思表示之同意資料。
      3. 3.前揭申請辦理更正帳號等相關資料,證券商至少應保存五年。
    6. (六)證券經紀商錯帳處理專戶之交易不得變更為客戶帳戶之交易,客戶帳戶之交易亦不得變更為錯帳處理專戶之交易。
    7. (七)證券經紀商因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而發生錯帳,不得以綜合交易帳戶申報錯帳,應以完成申報分配後之各委託人證券買賣帳戶申報錯帳。但更正帳號者不在此限。
    8. (八)因標購交易方式發生之錯帳及更正帳號,證券經紀商應填製「錯帳處理申報表-發生聯」或「更正投資人帳號申報表」,並應檢附該筆交易之委託書、委託買賣回報單及成交回報單影本,暨蓋有公司、負責人及經辦當事人印章之發生原因說明書送交本中心核准後,由本中心代為輸入電腦;如屬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另須檢附更正前、後帳號雙方同意之「更正帳號申請書」。另當日成交並給付結算之標購者,辦理時間至遲不得逾次一營業日下午六時。
    9. (九)證券經紀商得依投資人之申請,就受託買賣價格執行錯誤所產生之價差申報錯帳,但不適用買回或轉賣之相關規定。
    10. (十)證券經紀商因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發生錯誤,依下列程序辦理:
      1. 1.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者,應先取消已申報之當沖部位後,再申報錯帳或更正帳號。
      2. 2.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後,僅得就當沖互抵後差額部分申報錯帳。惟不得再申報更正帳號。
      3. 3.申報遲延交割後之錯帳及更正帳號依前目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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