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給付結算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9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 30025427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8條條文,並自103年12月29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3003616 8號函)

異動條文

  1. 證券商對委託人參加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或鉅額、零股交易系統買賣有價證券之款券收付均應採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但法令或本中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 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成交者,於成交後應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六條規定與客戶或他方自營商直接完成款券收付或自行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業務操作辦法辦理有價證券之給付或依「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之轉讓登記規定辦理有價證券之給付。但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應於該公債發行日下午三時前,依上開規定完成款券交付,並將買賣成交單、交付清單及給付結算憑單交由客戶或他方自營商簽章;如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於公債發行日原訂之前一個營業日遇天然災害侵襲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而依相關規定停止交易時,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應於公債發行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三時前完成款券交付。議價成交如為債券附條件買賣者,除買賣標的為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外,其券之給付得以證券商所指定之保管機構出具之債券存摺或中央登錄公債清算銀行出具之中央登錄公債附條件交易憑證代替交付。證券商於其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債券,除以交付實體債券方式辦理給付結算,以及買賣斷標的為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外,客戶或他方自營商如已簽訂同意書且收付款項留有紀錄者,其買賣成交單、交付清單及給付結算憑單應於成交日之次一營業日前送交客戶或他方自營商之指定地址或採電子郵件方式寄送,免辦理簽章,但須留存送交或電子郵件寄送紀錄。議價買賣之標的如為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者,其券之給付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業務操作辦法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前揭採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買賣成交單、交付清單及給付結算憑單者,應經客戶之書面同意,並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資料寄送之正確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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