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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1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8006466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自109年1月1日起向本中心提出之上櫃申請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13425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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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補充規定所稱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係指:屬於政府獎勵民間參與之國家重大公共建設事業,取得中央政府、直轄市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出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法人核准投資興建及營運之特許權合約所新設立之公司,且其營業項目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公開發行公司。
本補充規定所稱主要股東,係指申請公司之董事、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以上或十萬股以上之技術出資股東。但公司於登錄興櫃股票期間,其推薦證券商因認購或因買賣營業證券,致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三以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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