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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證券商所繳存之準備金,經扣減風險值、加計買賣斷交易損益後,有低於
準備金最低限額者,須於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前補足其差額。
前項風險值計算方式:
一、中央登錄公債買賣斷交易部分,係參考一段期間內債券價格變動幅度
,依證券商未沖銷部位估算至少可涵蓋一日價格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
七點五信賴區間之值計算之。
二、國際債券、地方政府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買賣斷交易部分,依各
證券商買賣淨額之千分之一計算之。
三、外國債券電子交易系統部分,依各證券商未交割債券面額之淨部位,
按下列比例計算之:
(一)證券商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twAA-級以上或Stan
dard & Poor's Corp.評級AA-級以上或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AA-(twn)級以上或 Fitch,Inc.評級AA-級以
上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級 AA3級以上之長期信用評
等者為一百分之一。
(二)證券商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twA-級以上或Standa
rd & Poor's Corp. 評級A-級以上或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A-(twn)級以上或 Fitch,Inc.評級A-級以上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級A3級以上之長期信用評等者為
八十分之一。
(三)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twBBB-級以上或Standard &
Poor's Corp.評級BBB-級以上或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BBB-(twn)級以上或 Fitch,Inc.評級BBB-級以上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級BBB3級以上之長期信用評等者
為六十分之一。
四、指定債券附條件交易部分,係按證券商附買回交易與附賣回交易相抵
後餘額之千分之一計算之。
外國債券電子交易系統及國際債券之買賣斷及附條件交易風險值應依本中
心指定之外匯銀行前月份每日外匯匯率收盤價中價之平均值換算為新台幣
。
第一項買賣斷交易損益計算方式,依本系統次日參考殖利率或百元價格結
清證券商累計未完成給付結算之買賣超部位損益,併同證券商已沖銷部位
損益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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