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債券給付結算準備金管理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6000330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60003842號函)

異動條文

  1. 證券商所繳存之準備金,經扣減風險值、加計買賣斷交易損益後,有低於準備金最低限額者,須於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前補足其差額。
  2. 前項風險值計算方式:
    1. 一、中央登錄公債買賣斷交易部分,係參考一段期間內債券價格變動幅度,依證券商未沖銷部位估算至少可涵蓋一日價格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七點五信賴區間之值計算之。
    2. 二、國際債券、地方政府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買賣斷交易部分,依各證券商買賣淨額之千分之一計算之。
    3. 三、外國債券電子交易系統部分,依各證券商未交割債券面額之淨部位,按下列比例計算之:
      1. (一)證券商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twAA-級以上或Standard & Poor's Corp.評級AA-級以上或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AA-(twn)級以上或 Fitch,Inc.評級AA-級以上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級 AA3級以上之長期信用評等者為一百分之一。
      2. (二)證券商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twA-級以上或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A-級以上或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A-(twn)級以上或 Fitch,Inc.評級A-級以上或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級A3級以上之長期信用評等者為八十分之一。
      3. (三)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twBBB-級以上或Standard &Poor's Corp.評級BBB-級以上或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BBB-(twn)級以上或 Fitch,Inc.評級BBB-級以上或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級BBB3級以上之長期信用評等者為六十分之一。
    4. 四、指定債券附條件交易部分,係按證券商附買回交易與附賣回交易相抵後餘額之千分之一計算之。
  3. 外國債券電子交易系統及國際債券之買賣斷及附條件交易風險值應依本中心指定之外匯銀行前月份每日外匯匯率收盤價中價之平均值換算為新台幣。
  4. 第一項買賣斷交易損益計算方式,依本系統次日參考殖利率或百元價格結清證券商累計未完成給付結算之買賣超部位損益,併同證券商已沖銷部位損益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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