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有價證券應行注意事項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200673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1號函同意備查)

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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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經本中心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管理股票
    、受處置有價證券、標購有價證券或依本中心其他規定應預收款券之
    有價證券時,應先預收足額或一定成數之款券,並於委託書上加蓋「
    款券收訖」戳記,始得辦理買賣申報。但客戶得以留存於證券商交割
    專戶內款項支應。
    另受託有保管機構代理之客戶或政府基金賣出單一變更交易方法有價
    證券或管理股票,當日累計金額未達新臺幣伍仟萬元或受託以違約專
    戶、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專戶或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買
    賣者不適用前揭預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