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點及第4點附件一、第7點附件六、第15點附件九,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異動條文

  1. 應檢視「股票上櫃審查表」(附件一)及相關證明文件,審查申請公司是否符合外國審查準則第四條規定之上櫃條件。如屬投資控股公司型態者,應就「投資控股公司申請條件審查表」(附件二)及相關書件審查其是否符合外國審查準則第二十條規定之投資控股公司上櫃條件。
  2. 另應填具「股權分散及保管承諾查核表」(附件三),審查申請公司之股權分散情形及保管承諾是否符合下列規定:
    1. (一)申請公司預計辦理承銷之股份比率是否符合本中心之規定。
    2. (二)申請公司股權分散情形是否符合外國審查準則第四條所訂標準;若未符合,申請公司是否承諾於掛牌前達成股權分散標準。
    3. (三)申請公司股票應集中保管人員,其股份應集中保管成數暨其相關承諾事項是否符合本中心之規定。
  3. 另應檢視申請公司洽我國律師填具之「法律事項檢查表」(附件四),瞭解下列事項:
    1. (一)註冊地國法令限制股東會召開地點、投票制度或其他股東權行使時,是否影響申請公司股東權益之行使;如是,申請公司應說明保障我國境內股東權行使之措施,並由律師評估之。
    2. (二)申請公司應於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中訂定保障行使股東權益之具體內容。
    3. (三)申請公司於上櫃掛牌年度及其後三個會計年度內是否繼續委任主辦推薦證券商協助外國發行人遵循我國證券法令、本中心規章暨公告事項及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櫃契約之情形。
  1. 審查會計師執行之簽證作業,應覆核會計師填具之「會計師簽證作業覆核表」(附件六),並注意下列事項:
    1. (一)申請公司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所編製財務報告係經主管機關所核准簽證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我國二位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或與前述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國際性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並由我國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
    2. (二)申請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請公司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之財務報告應再委託其他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
      1. (1)最近二年度及申請上櫃年度受主管機關警告以上之懲戒或處分者。但所受之懲戒或處分為警告或申誡,且其原因事實距申請上櫃之日已逾五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2. (2)公司申請上櫃最近一年內經本中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分別依「對申請股票上櫃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及「對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規定公告於一段期間內拒絕接受會計師所查核簽證或核閱之申請上櫃(市)公司財務報告次數累計達二次以上者。
    3. (三)查核報告應敘明外國發行人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採用會計原則與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差異情形與附註索引,並應明確載示業依我國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查核。
    4. (四)簽證會計師須出具不提及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之查核報告。
    5. (五)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應瞭解其事實、理由。
    6. (六)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如有更換簽證會計師,應了解其事實、理由。
  2. 簽證會計師出具第二季財務報告之核閱報告,應符合前項之規定。
  1. 應檢視申請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並取具會計師合理確信之無保留結論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
  2. 應覆核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有關進貨及付款循環、銷貨及收款循環等工作底稿,藉以瞭解申請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訂定及實施情形,並瞭解會計師是否執行適當之程序,足以支持其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之結論。
  3. 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櫃者,應瞭解簽證會計師就各被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審查情形及結論。
  1. 本中心受理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時,應填製「申請股票第一上櫃案申請書件記錄表」(附件九),檢視外國發行人所送書件齊全後,始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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