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初次申請股票上櫃公司及相關人員於上櫃審議委員會簡報及評估說明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3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5 01002742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至第4點;刪除第 6點,原第7點調整為第6 點,自公告日起施行

異動條文

  1. 簡報時間原則為二十分鐘,於申請公司相關人員進入會場後,自申請公司負責人引言介紹開始之時起算。
  1. 簡報方式以分為公司簡介影片及口頭說明二部分為原則,所占時間比例由申請公司自行調配。
  1. 申請公司簡報內容原則上應包含下列各事項:
    1. (一)公司沿革。
    2. (二)主要產品、產品原料及其主要來源,及主要產品與同業相較應用上之差異、區隔及競爭力。
    3. (三)經營理念與經營實績。
    4. (四)最近三年度董事、監察人成員及其持股變化情形。
    5. (五)市場概況及產業地位(含同業競爭情形、產品替代性、行業景氣循環概況等因應對策)。
    6. (六)行業及公司之營運風險。
    7. (七)與關係人、集團企業間財務往來情形。
    8. (八)與同類別已上櫃、上市及未上櫃、上市公司財務比率之比較分析。
    9. (九)研發成果及未來研發計畫(含研發部門人員素質分析、研究開發方向、同業對研發之活動能力及將來量產和市場競爭力之展望與未來研發產品之市場性)。
    10. (十)未來發展計畫及影響公司未來發展之有利與不利因素及其因應對策。
    11. (十一)執行公司治理之情形。
    12. (十二)外國申請公司章程與本中心「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所列事項之重大差異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13. (十三)其他。
  1. 本辦法奉本中心總經理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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