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申請股票上櫃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異動條文

  1. 本中心於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櫃時,經發現會計師有下列情事者,應先請會計師提出說明:
    1. 一、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內容未依主管機關訂頒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有關法令、本中心規章、慣例處理,致有錯誤或不實之情形,其影響金額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標準而未予指明者。
    2. 二、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應揭露事項未予揭露,有誤導之虞而未予指明者。
    3. 三、未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或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執行查核或核閱工作者。
    4. 四、發行公司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或相關函文辦理,而未予指明者。
    5. 五、會計師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執行應有之專案審查程序者。
    6. 六、會計師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出具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
    7. 七、於上櫃審查期間所出具有關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或財務報告之書面補充資料有缺失者。
    8. 八、其他經本中心認定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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