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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上櫃審查費收費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6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6228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3808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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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申請公司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審查準則)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向本中心申請其係屬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且其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具有市場性之評估意見時,應依附件一繳交相關費用作為本中心委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評估之用。該筆費用倘有結餘,退還申請公司;倘有不足,由申請公司補繳之。
申請公司依本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外國審查準則)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向本中心申請其係屬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且其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具有市場性之評估意見時,應依附件二繳交相關費用作為本中心委託依其事業屬性之中華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他專業機構進行評估之用。該筆費用倘有結餘,退還申請公司;倘有不足,由申請公司補繳之。
申請公司依外國審查準則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向本中心申請其係屬科技事業且其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具有市場性之評估意見時,應繳交之費用準用前項規定。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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