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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上櫃公司,或普通公司債、金融債券、新台
幣計價外國債券、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
公司債履約或分離後之公司債、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
託受益證券、指數投資證券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發行人,於換發股票
、認股權憑證、公司債票、受益證券或指數投資證券時,應依有關法令、
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暨本
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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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櫃檯買賣普通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離後之公司債、金融債券
、外國普通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指數投資證券發行人換發有價證券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九條之一規定,檢具上櫃有價證券名稱變更申
請書、經濟部核准變更登記後之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影本、換發有
價證券作業計畫書、新有價證券樣張(無實體發行者免附)及承諾
書等書件,函送本中心為上櫃有價證券名稱變更之申請。
(二)發行人應於新有價證券換發基準日前三十日,將相關書件函送本中
心,並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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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前條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書內,應訂明下列事項:
(一)新舊有價證券之發行條件與權利義務相同。
(二)新有價證券換發之基準日,至遲不得逾向本中心申請更名後六十日
。
(三)新有價證券上櫃買賣日期,至遲不得逾向本中心申請更名後六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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