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上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異動條文

  1. 本中心對上櫃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核計畫情形之查核,每季選案比率必要時得彈性調整,惟全年應選定之受查公司家數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必要時即應進行實地查核並採遵循測試,實地查核家數應不低於受查公司家數之四分之一,且有本程序第四條第一至八款之情事者即須執行實地查核。
  2. 本中心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季查核報告或追蹤報告結果彙總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3. 第一上櫃公司每季隨機選定比率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
  4. 本中心對第一上櫃公司執行查核,得以受查公司依第一上櫃公司管理作業要點第八條規定出具之前一年度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替代之,另本中心對第一上櫃公司執行查核之選案會計年度如為初次上櫃會計年度者,其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之涵蓋期間得依本中心「審閱會計師所出具之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5. 上櫃公司發生重大突發事故、主管機關或本中心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本中心得對上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進行查核。
  1. 本中心進行上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時,除就受查公司所訂之年度稽核計畫選定一項以上之稽核項目進行查核,並將下列事項列為必要之查核項目。但因特定監理目的,得調整相關查核項目:
    1.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
    2. 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3. 三、資金貸予他人。
    4. 四、為他人背書保證。
    5. 五、董事會運作情形。
    6. 六、主管機關或本中心認為必要查核事項。
  2. 受查公司應於本中心規定期限內檢送下列文件:
    1. 一、當年度內部稽核計畫及查核項目之自行評估報告、稽核報告、追蹤報告 暨 其 相關工作底稿等。
    2. 二、最近期會計師出具之內控建議書。
    3. 三、其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提供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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