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有價證券安定操作交易管理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8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8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秘字第0930019661 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至第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3年 7月1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1字第0930130654號函准予備 查)

異動條文

  1. 主、協辦承銷商應於前條規定得進行安定操作期間前一日,由該主辦承銷商彙總填具申報書(格式如附表一)向本公司申報並副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2. 前項申報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 一、執行安定操作之主辦承銷商及其營業所在地。
    2. 二、進行安定操作之有價證券名稱及種類。
    3. 三、進行安定操作之地點。
    4. 四、進行安定操作之時機、預定期間及開始日。
    5. 五、計劃用於安定操作之資金總額。
    6. 六、主、協辦承銷商於得進行安定操作期間開始日之前十日,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明細。
    7.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1. 進行安定操作之主辦承銷商應每日逐筆記載安定操作交易情形,並於安定操作期間,由主辦承銷商彙總作成安定操作報告書(格式如附表二),向本公司申報並副知主管機關。
  2. 前項報告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 一、買進成交之有價證券數量及價格。
    2. 二、買進之有價證券數量及價格。
    3. 三、買進而未成交之有價證券數量及價格。
    4.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1. 第七條及第八條之安定操作申報書及報告書,應於申報本公司時將副本抄送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供公眾閱覽,該閱覽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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