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債券買賣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9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70026044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20條、第22條條文;本案預定於98年農曆春 節日後第一個開盤日上線實施,為配合電腦系統作業之修改,確切實施 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三字第0970042725號函、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70301847號公告自98年2月2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外國債券買賣一律為除息交易。
  2. 利息之計算,應以本期起息之日算至交割日止,以計首不計尾方式按實際天數計算。
  3. 前項計息之規定,於委託人向證券商辦理交割日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順延時,順延期間依前項規定計息。
  4. 前二項之委託人向證券商辦理交割日為外國債券買賣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
  1. 外國債券之錯帳及更正帳號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申報,但不適用營業細則第八十七條之規定。
  1. 外國債券在本公司市場買賣成交,應按幣別單獨編製「交割清單」。
  2. 以新台幣掛牌之外國債券,其買賣價款應與普通交割買賣之買賣價款合併計算。
  3. 證券商與本公司間,關於外國債券買賣應收付款券之交割時限,依「營業細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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