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選舉投票日處理措施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4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8000730 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除前條所列公職人員之選舉、補選及罷免外之投票日,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均不休市,當中央選舉委員會宣布選罷區域內各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停止上班時,於選罷區內之證券商在不妨害行使投票權之前提下,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其應屆交割款券,本公司依下列原則處理,所有證券商不得提出異議。
    1. (一)款項部分:
      1. 1.選罷區域內之證券商應屆交割價款一律責由其選罷區域外之總公司或分公司辦理。
      2. 2.選罷區域內之總公司,應指定一家選罷區域外之分公司代辦交割。指定代辦之分公司無法完成交割時,本公司得先動用該證券商已繳交之交割結算基金墊付,如有墊付不足,則證券商得申請,由本公司代墊其應付交割代價,並於選罷投票日過後返還該筆代墊款。
      3. 3.證券商總分公司均在選罷區域內,本公司得動用該證券商已繳交之交割結算基金墊付交割,如有墊付不足,則由本公司墊款完成交割,證券商應於選罷投票日過後返還該筆代墊款。
      4. 4.本公司動用證券商交割結算基金墊付交割,或由證券商申請本公司代墊其應付交割代價完成交割,本公司得通知集保公司將其同一結算期應收之有價證券等值部分,留置本公司帳戶作為擔保。
    2. (二)證券部分:
      選罷區域內之證券商應屆交割有價證券,其帳簿劃撥交割部分照常辦理,待交割帳戶存券仍有不足部分,本公司得代為辦理借券完成交割,並得通知集保公司將其同一結算期應收之有價證券等值部分留置本公司帳戶作為擔保,或留置等值之應收交割代價,該項擔保不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3. (三)總分公司均在選罷區域外之證券商,如其往來交割銀行在其他地區因選罷投票日致未照常營業,如確無法辦理交割事務者,應檢具書面說明,本公司得比照二、(一)規定處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