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2000399 8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2年2月24日財 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09200000761號函准予備查)

異動條文

  1. 本公司發現或經投資人檢具佐證資料以傳真方式(附表一)向本公司查詢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有依第二條規定未發布之重大訊息,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填具「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一)」(附表二)載明訊息來源、內容,以傳真及電話方式詢問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依本公司規定期限內就該項查詢內容之相關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2. 前項所稱本公司規定期限內,係指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若於該營業日上午十二時三十分前接獲本公司傳真及電話詢問時,應於收盤前將該項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若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於該營業日上午十二時三十分後接獲本公司傳真及電話詢問,應於「當日」下午五時前將該項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3. 第一項投資人書面查詢資料,應填具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絡電話,本公司得以原件或其摘要於正常營業時間內向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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