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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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即依營業細則第一四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暫停停業證券商之買賣,並函報主管機關,另以最速件方式將公文送達停業證券商及相關單位,且經由股市基本市況報導系統(MIS)對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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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定與停業證券商簽具委任代辦交割事務之受委任證券商,代辦停業前兩個營業日之交割事務,及停業後其客戶集中保管證券之送存、領回、轉撥、過戶等相關事宜。但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指定他證券商辦理,並由本公司於停業公告函中一併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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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人員即赴停業證券商輔導停業相關事宜,並邀請集保公司及相關證券金融公司派員協同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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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召開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有關代辦事項協調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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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協助停業證券商將停業前二個營業日之交割作業移轉至受委任證券商辦理及移轉客戶之集中保管帳戶相關資料至受委任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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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協助停業證券商輔導其客戶至受委任證券商開立受託買賣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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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導受委任證券商儘速於停業證券商交割專戶銀行處開立專戶,以辦理停業證券商客戶交割款之轉撥,並由本公司通知相關單位將應匯撥停業證券商有關受託買賣之款項轉撥至受委任證券商上開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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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查對停業證券商於停業前依營業細則第一0九規定「申請辦理補正」之證券是否均辦妥手續,已借證券是否已歸還。上開事項如尚未辦理,本公司得指定受委任證券商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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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查核停業證券商停業前二個營業日,與客戶之款券交割是否順利、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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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於停業日起,配合受委任證券商之開戶建檔作業,必要時將適時延後建檔傳輸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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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清查該停業證券商於集保公司之存券餘額、銀行存款餘額、營業保證金、交割結算基金及其他資產,並迅即採取法律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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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通知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理投資人申請有關投資人保護基金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