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處理程序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1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400323 0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增訂第5點,原第5點遞改為第6點;並自95年 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二字第0940146846號函)

異動條文

  1. 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時,本公司、違背交割義務證券商(以下簡稱停業證券商)、受委任證券商應依下列程序處理停業證券商停業事宜:
    1. 一、本公司應辦事項
      1. (一)立即依營業細則第一四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暫停停業證券商之買賣,並函報主管機關,另以最速件方式將公文送達停業證券商及相關單位,且經由股市基本市況報導系統(MIS)對外發布。
      2. (二)指定與停業證券商簽具委任代辦交割事務之受委任證券商,代辦停業前兩個營業日之交割事務,及停業後其客戶集中保管證券之送存、領回、轉撥、過戶等相關事宜。但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指定他證券商辦理,並由本公司於停業公告函中一併敘明。
      3. (三)本公司人員即赴停業證券商輔導停業相關事宜,並邀請集保公司及相關證券金融公司派員協同前往。
      4. (四)召開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有關代辦事項協調會。
      5. (五)協助停業證券商將停業前二個營業日之交割作業移轉至受委任證券商辦理及移轉客戶之集中保管帳戶相關資料至受委任證券商。
      6. (六)協助停業證券商輔導其客戶至受委任證券商開立受託買賣帳戶。
      7. (七)督導受委任證券商儘速於停業證券商交割專戶銀行處開立專戶,以辦理停業證券商客戶交割款之轉撥,並由本公司通知相關單位將應匯撥停業證券商有關受託買賣之款項轉撥至受委任證券商上開專戶。
      8. (八)查對停業證券商於停業前依營業細則第一0九規定「申請辦理補正」之證券是否均辦妥手續,已借證券是否已歸還。上開事項如尚未辦理,本公司得指定受委任證券商代為辦理。
      9. (九)查核停業證券商停業前二個營業日,與客戶之款券交割是否順利、正確。
      10. (十)於停業日起,配合受委任證券商之開戶建檔作業,必要時將適時延後建檔傳輸時間。
      11. (十一)清查該停業證券商於集保公司之存券餘額、銀行存款餘額、營業保證金、交割結算基金及其他資產,並迅即採取法律保全程序。
      12. (十二)通知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理投資人申請有關投資人保護基金相關事宜。
    2. 二、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1. (一)儘速於營業廳公告欄張貼本公司送達之停業函,並公告通知客戶下列事項:
        1. 1.停業前二個營業日所完成交易有關款券之交割手續,移至受委任證券商辦理。
        2. 2.自停業日起有關集中保管證券之送存、領回、轉撥、過戶等事宜,由受委任證券商代辦。
        3. 3.停業日期起,客戶前往受委任證券商完成開戶手續,可於開戶當日委託受委任證券商買賣證券。
      2. (二)協助客戶將交割款項移轉至受任證券商提供之銀行專戶辦理交割。
      3. (三)停業日起,應提供終端機配合受委任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及集中保管帳戶之開戶建檔作業。
      4. (四)停業前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0九條規定申請辦理補正之證券,應儘速辦妥手續,如有未及申辦補正,及已借證券尚未歸還,應通知受委任證券商代為辦理。
      5. (五)停業日前一個營業日發生之錯帳,應向本公司申報,未及於當日買回或轉賣予以沖抵者,應於停業開始日委託受委任證券商處理。
      6. (六)指派業務人員,於停業期間至受委任證券商(不得進入營業櫃檯),協助客戶在受委任證券商辦理委託買賣證券及交割相關事宜。
      7. (七)將客戶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基本資料、存券餘額及變動增減數額,連同印鑑卡簽名式樣移交受委任證券商,並自停業日起,由該受委任證券商代為處理證券領回、送存、轉撥、過戶等作業,並應指派結算交割員協助受委任證券商辦理。
  1. 停業證券商為權證之發行證券商,相關單位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本公司應辦事項
      1. (一)本公司於停業公告中一併敘明由受委任證券商代辦停業證券商所發行認購(售)權證之履約相關作業手續。
      2. (二)輔導停業證券商將尚未到期之認購(售)權證相關資料移轉至受委任證券商代為辦理。
    2. 二、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1. (一)自停業日起,停止辦理投資人請求履約相關作業。
      2. (二)提供尚未到期之認購(售)權證相關資料與受委任證券商。
      3. (三)協助受委任證券商辦理投資人請求履約相關作業手續。
    3. 三、受委任證券商應辦事項
      1. (一)停業證券商停業期間內,其所發行認購(售)權證之履約相關作業手續,由受委任證券商代為辦理。
      2. (二)停業證券商如已無履約能力,受委任證券商應即通知本公司及集保公司,除協助已請求履約之投資人辦理後續事宜外,應停止辦理投資人請求履約作業。
      3. (三)對停業證券商移交之相關資料應妥為管理,於停業證券商復業或終止營業時,交回該證券商。
  1. 本處理程序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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