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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費收費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3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0000555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44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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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國發行公司、外國發行人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及創新板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申請改列為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者,應向本公司乙次繳足上市審查費新台幣伍拾萬元整。經決議退件後提出申復者,應再向本公司繳交申復審查費新台幣參拾萬元整。但股票已上市增資發行新股之上市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初次申請上市,得免繳審查費。
前項關於應繳交審查費之規定,對上市公司分割後,其分割受讓公司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一、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二或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三規定申請上市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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