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編碼原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1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1002305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2項,並自112年2月1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59566號函同意備查)

異動條文

  1. 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編碼原則由臺灣證券交易所統一賦予,包括下列有價證券:
    1. 一、未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對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之股票,給予四位數字股票代號,公開發行時,沿用創櫃板之股票代號。終止登錄創櫃板且未申請公開發行者,其股票代號得重複編給其他股票使用。
    2. 二、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編碼原則為四位數字股票代號,新申請時給號,未來若有更改產業類別或市場別變更,則依一碼到底原則,代號不予更動。
    3. 三、上市、上櫃股票:
      1. (一)國內發行公司上市、上櫃股票:沿用公開發行時賦予之代號。
      2. (二)外國企業來台第一或第二上市、上櫃股票:編碼原則與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編碼方式相同。
      3. (三)創新板上市或第一上市股票:編碼原則與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編碼方式相同,或沿用公開發行時賦予之代號。
    4. 四、興櫃股票:
      1. (一)國內發行公司:編碼原則與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編碼方式相同,或沿用公開發行時賦予之代號。
      2. (二)外國企業來台登錄興櫃股票:編碼原則與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編碼方式相同。
    5. 五、轉換公司債:於四位股票代號後,依發行先後次序加一至二位流水碼1-99(可重複使用)。
    6. 六、交換公司債或交換金融債:於四位股票代號後,依發行先後次序加二位流水碼01-09(可重複使用)。
    7. 七、特別股:
      1. (一)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英文字母A-Y。
      2. (二)可交換特別股: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英文字母Z,第六碼為1-9。
    8. 八、認股權憑證: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英文字母G,第六位則為1-9。
    9. 九、附認股權特別股: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一位英文字母G,第六位則為英文字母A-C。
    10. 十、附認股權公司債: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一位英文字母G,第六位則為英文字母D-L。
    11. 十一、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拆後之公司債: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英文字母F,第六碼為1-9。
    12. 十二、認購(售)權證:
      1. (一)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權證:前二碼為數字,後加四位流水編號。
      2. (二)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售權證: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P、U及T。
      3. (三)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權證: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F。
      4. (四)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售權證: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Q。
      5. (五)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C。
      6. (六)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B。
      7. (七)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可展延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X。
      8. (八)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可展延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Y。
      9. (九)認購(售)權證之代號,得重複使用。
      10. (十)以登錄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準用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至第九款編碼原則。
    13. 十三、受益憑證(封閉式基金)、存託憑證及ETF等金融商品:
      1. (一)受益憑證(封閉式基金)、存託憑證:前二碼為數字,後加四位流水編碼。
      2. (二)以存託憑證為轉換或履行標的之公司債:
        1. 1.可轉換公司債:前二碼為數字,加二碼數字編號,第五碼為英文字母C,第六碼為數字流水編號1-9。
        2. 2.附認股權公司債:前二碼為數字,加二碼數字編號,第五碼為英文字母G,第六碼為英文字母D-L。
        3. 3.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拆後之公司債:前二碼為數字,加二碼數字編號,第五碼為英文字母F,第六碼為數字流水編號1-9。
        4. 4.認股權憑證:前二碼為數字,加二碼數字編號,第五碼為英文字母G,第六碼為數字流水編號1-9。
      3. (三)ETF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碼流水編碼:
        1. 1.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外幣計價者,第六碼為英文字母K;如為槓桿型ETF第六碼為英文字母L、以外幣計價者第六碼為英文字母M;反向型ETF第六碼為英文字母R、以外幣計價者第六碼為英文字母S。
        2. 2.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簡稱期貨ETF):第六碼為英文字母U、以外幣計價者第六碼為英文字母V。如為槓桿型期貨ETF及以外幣計價者、反向型期貨ETF及以外幣計價者,第六碼英文字母編碼,準用前目編碼原則。
        3. 3.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簡稱債券ETF):第六碼為英文字母B、以外幣計價者第六碼為英文字母C。如為槓桿型債券ETF及以外幣計價者、反向型債券ETF及以外幣計價者,第六碼英文字母編碼,準用第一目編碼原則。
    14. 十四、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S。
    15. 十五、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P。
    16. 十六、不動產投資信託之受益證券: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T。
    17. 十七、指數投資證券(簡稱ETN)前二碼為數字,後加四碼流水編碼:
      1. (一)槓桿型: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碼流水編碼,第六碼為英文字母L。
      2. (二)反向型: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碼流水編碼,第六碼為英文字母R。
      3. (三)追蹤債券指數者: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碼流水編碼,第六碼為英文字母B。如為槓桿型、反向型,第六碼英文字母編碼,準用第一款、第二款編碼原則。
      4. (四)期權策略型: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碼流水編碼,第六碼為英文字母S。
    18. 十八、普通公司債及分割公司債:英文字母B加五位文數字。普通公司債五位文數字為一碼行業別+二碼公司別+二碼券別,分割公司債五位文數字為二碼公司別+二碼券別+一碼本金或利息別。
    19. 十九、政府公債、交換公債及分割公債:
      1. (一)政府公債及交換公債部分為:
        1. 1.中央政府公債為英文字母A後加五位數字(二碼年度別+一碼債券別+二碼期別)。
        2. 2.地方政府公債為英文字母H後加五碼英數字(一碼英文字母A:臺北市政府公債、B:高雄市政府公債、C:新北市政府公債、D:臺中市政府公債、E:臺南市政府公債、F:桃園市政府公債+二碼年度別+二碼期別)。
      2. (二)分割公債部分為:一碼證券識別碼(英文字母P代表分割本金公債、英文字母I代表分割利息公債)+二碼到期(民國)年+一碼到期月+二碼到期日。
    20. 二十、金融債券及分割金融債券:英文字母G加五位文數字。金融債券五位文數字為一碼行業別+二碼公司別+二碼券別,分割金融債券五位文數字為二碼公司別+二碼券別+一碼本金或利息別。
    21. 二十一、於國內上市、上櫃、登錄興櫃股票或公開發行之公司發行含股權性質之外幣計價債券:
      1. (一)轉換公司債或海外轉換公司債:四位股票代號+一碼數字1-9(可重複使用)+一碼英文字母E。
      2. (二)附認股權公司債或海外附認股權公司債:四位股票代號+一碼數字1-9(可重複使用)+一碼英文字母W。
    22. 二十二、新台幣計價之外國債券及前項以外之外幣計價債券:英文字母F後加五位文數字。五位文數字為三碼公司別+二碼券別;分割債券五位文數字為二碼公司別+二碼券別+一碼本金或利息別。
    23. 二十三、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英文字母T加五位文數字(二碼公司別+二碼基金別+一碼類別)。
    24. 二十四、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簡稱STO):
      1. (一)分潤型虛擬通貨:前兩碼為英文字母ST,後加四位流水編碼。
      2. (二)債務型虛擬通貨:前兩碼為英文字母ST,後加三碼流水編碼,第六碼為英文字母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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