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1020426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9條之2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50711號函同意核備)

異動條文

 
第七十九條之二
證券商受託買進創新板有價證券,以其委託人為合格投資人及公司依法買
回其股份者為限。
前項所稱合格投資人,係指委託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專業機構投資人或具有兩年以上證券交易投資經驗之法人。
二、依法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
三、具有兩年以上參與證券交易之投資經驗,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自然
    人:
    (一)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
    (二)最近兩年度平均所得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