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8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17 1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5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 國101年7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31891號函准予 備查)

異動條文

  1. 受託機構申請其所募集或追加募集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者,應依「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檢具申請書及其附件,向本公司申請。經本公司總收發人員簽收、登記、編號後,分發承辦單位辦理。承辦單位應依序指派專人辦理,承辦人員於接受分案後,應即於承辦單位收文登記簿內簽收,並應將申請文件及附件妥為保管。
  1. 本公司於受理受託機構募集或追加募集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申請案件後,應依「處理辦法」所訂之審查表檢核書件是否完備。經審查書件完備,應核發受託機構上市同意函,同時檢具「處理辦法」所訂之審查表及上市同意函影本轉報主管機關,並應敘明受託機構符合資格且申請書件已完備。
  2. 前項上市同意函應載明「以其申請募集發行或追加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申請案獲主管機關核准,且依成立後之受益人分散資料顯示其仍符合上市條件為條件,本公司同意其所募集發行或追加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
  3. 經核受託機構檢送之申請書件未完備者,本公司應函知受託機構補正。受託機構逾期未補正或有「處理辦法」審查表之審查事項第14、15或16項之情事者,本公司應函復受託機構不予核轉主管機關並退回其申請案,副知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4. 本公司審查期間加計受託機構補正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5. 本公司承辦部門應按月將受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申請上市案件之出具上市同意函情形,彙總陳報董事會。
  1. 受託機構募集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應依下列期限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1. (一)主管機關核准募集發行後三日內檢具上市掛牌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向本公司申請上市。經本公司審查其募集符合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三條之二所訂各款上市條件後,應與受託機構簽訂上市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同時函知各證券商及其他相關單位預作上市買賣之準備作業。
    2. (二)銷售完成後三日內檢送受益人分散情形表(附表),並洽訂上市買賣日期,該日期應距函送之日不少於三個營業日以上之期間。
  2. 經本公司核對審查符合上市條件者,即行據以辦理上市公告事宜,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若經核對審查不符合上市條件者,應撤銷上市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 受託機構追加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於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期限,檢具上市掛牌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向本公司申請上市。經本公司核對審查符合上市條件者,即行據以辦理上市公告事宜,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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