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5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0844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7條、第9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10136752號函同意備查)

異動條文

  1. 本公司對上市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核計畫情形之查核,以每季查核百分之二之公司為原則,必要時即應進行實地查核並採遵行測試。實地查核家數應不低於受查公司家數之四分之一,且有本程序第四條第一至九項之情事者即須執行實地查核。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季查核報告或追蹤報告結果彙總陳報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每季選案比率必要時得彈性調整,惟全年應選定之受查公司家數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2. 上市公司發生重大突發事故、主管機關或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本公司得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進行查核。
  1. 本公司進行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時,除就受查公司所訂之年度稽核計畫選定一項以上之稽核項目進行查核外,並將下列事項列為必要查核項目。但因特定監理目的,得調整相關查核項目:
    1.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
    2. 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3. 三、資金貸與他人。
    4. 四、為他人背書保證。
    5. 五、董事會運作情形。
    6. 六、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認為必要查核事項。
  2. 受查公司應於本公司規定期限內檢送下列文件:
    1. 一、最近三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2. 二、當年度內部稽核計畫及查核項目之自行評估報告、稽核報告、追蹤報告暨其相關工作底稿等。
    3. 三、最近期會計師出具之內控建議書。
    4. 四、其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提供之資料。
  1. 本公司進行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一、檢視受查公司自行評估報告、稽核報告、追蹤報告及相關工作底稿所抽查之作業是否經適當之核准、授權、驗證、調節、覆核、紀錄核對及職能分工等。
    2. 二、瞭解受查公司稽核人員是否依擬定之年度稽核計畫進行查核並據以編製工作底稿、稽核報告或追蹤報告。
    3. 三、檢視受查公司是否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分,如受處分,並請受查公司提出說明或改善計畫。
  1. 經查核如發現有下列事項應即迅予處理:
    1. 一、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且有深入查核之必要者,應列為平時管理或例外管理之受查對象。
    2. 二、發現有重大異常或違反本公司營業細則相關規定時,即依規定予以處理,並陳報主管機關。
    3. 三、發現有重大缺失或有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四十三條各款之情事者,必要時本公司得陳報主管機關洽請受查公司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並出具審查報告。如查核發現會計師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章第三節「會計師專案審查」規定執行者,得函請會計師注意辦理並副陳主管機關。
  2. 上市公司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依異常或缺失事項處以新台幣(以下同)三萬元至二十萬元之違約金,但對股東權益具重大影響者,本公司得處以二十萬元至五百萬元之違約金;如經本公司限期改善者,應於本公司指定時限內改善,如再未依限改善者,得按次各處五萬元至五百萬元之違約金,至改善之日為止。
  3. 上市公司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納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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