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3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9000527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32822號函同意核備)

異動條文

  1. 初次於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買賣之有價證券,其當年度上市費依前條表列費率之規定,按其初次上市掛牌買賣之月份,照月數比例計收(不足整月者照整月計算)。
  2. 股票已上市公司之增資股票或與上市股票不同種類之股票,其上市當年度之上市費按其發行總單位數,比照前項規定計收。每一上市公司該年度總計上市費最高額為四十五萬元,自上市年度後之次年度起,其上市費與原上市股票合併計收。
  3. 股票已上市公司所發行之分離後上市認股權憑證,其上市費依前條表列費率之規定,按其掛牌上市後之存續期間一次計收(不足整月者照整月計算)。每一上市公司該年度總計上市費最高額為四十五萬元。
  4. 外國發行人增發與已上市臺灣存託憑證權利義務相同之臺灣存託憑證,其上市當年度之上市費按其發行總單位數,比照前條規定計收。每一臺灣存託憑證該年度總計上市費最高額為四十五萬元,自上市年度後之次年度起,其上市費與原上市臺灣存託憑證合併計收。
  5. 認購(售)權證上市費依前條表列規定,按存續期間一次計收;如係存續期間展延者,則按展延期間一次計收;存續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以六個月計算。如係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則每次計收上市費二萬元。
  6. 認購(售)權證存續期間有註銷之情事者,本公司於權證終止上市日,以其初次發行數量扣除累計自行註銷後之數量乘以每單位發行價格,重新核算上市費。如有差額,發行人應於收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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