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2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7000 291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1點、第5點、第7點;增訂第6點;刪除原第5點, 原第6點遞移為第5點,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024233號函)

異動條文

  1. 認購(售)權證基於其商品之特性,係以對特定標的之買賣權利作為交易標的,故在權證之存續期間,其價格皆與其標的之價格互動,投資人應留意該標的價格波動對其認購(售)權證之影響。
  1. 認購(售)權證因發行人違反上市契約,或因標的終止上市等因素,而必須終止上市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購(售)權證者,應依原發行條件規定,由發行人按約定之價格收回,以了結發行人之契約責任。
  1. 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追蹤國外期貨指數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
  1. 買賣以期貨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投資人應留意於存續期間可能面臨標的期貨依各該期貨交易契約規則所訂交易時段不同之價格風險。
  1. 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暨可展延存續期間者,於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或標的期貨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前一分鐘內成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價達到下(上)限價格或點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價、標的結算指數或標的期貨結算價格採自動現金結算;如標的證券無成交價格,則按該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開盤競價基準計算;如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證券或標的期貨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期貨之每日結算價計算。前揭標的結算指數、標的期貨結算價格及每日結算價,應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第七目之規定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