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70023 227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增訂第12點,原地12點順移至第13點, 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 第1070339223號函同意照辦)

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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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訊安全政策(CC-12000,年度查核)
 (1)公司應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及公司業務需求,訂定資訊安全政策、資訊
    作業之安全水準。
 (2)制訂資訊安全政策,應包括下列事項:
    a.資訊安全之定義、資訊安全之目標及資訊安全之範圍等。
    b.資訊安全政策之解釋及說明,資訊安全之原則、標準以及員工應遵
      守之相關規定。
    c.推行資訊安全工作之組織、權責及分工。
    d.發生資訊安全事件之緊急通報程序、處理流程、相關規定及說明。
 (3)公司所訂定之資訊安全政策,應經管理階層核准,並應正式發布要求
    所有員工共同遵守,並轉知與公司連線作業之公私機關(構)、提供
    資訊服務之廠商共同遵行。
 (4)公司訂定之資訊安全政策,應至少每年評估一次,以反映法令規章、
    技術及業務等最新發展現況,確保資訊安全實務作業之有效性,前開
    之評估工作應留存相關紀錄。
 (5)資訊安全政策之評估,應以獨立及客觀之方式進行,並由內部或委託
    外部專業機構辦理。
 (6)公司每年應將前一年度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由負責資訊安全之最
    高主管與董事長、總經理、稽核主管聯名出具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
    聲明書,並提報董事會通過,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聲明書
    內容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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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組織(CC-13000,年度查核)
 (1)公司應依規定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負責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監
    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且相關人員之工作職掌與兼辦業務情形
    應符合規定。
 (2)公司應指定副總經理或高層主管人員,負責資訊安全管理事項之協調
    及推動,並得視需要,成立跨部門之「資訊安全推行小組」,統籌資
    訊安全政策、計畫、資源調度等事項之協調、研議。
 (3)公司應視資訊安全管理需要,指定專人或專責單位負責規劃與執行資
    訊安全工作,且每年應定期參加十五小時以上資訊安全專業課程訓練
    或職能訓練並通過評量。其他使用資訊系統之從業人員,每年應至少
    接受三小時以上資訊安全宣導課程。
 (4)公司資訊安全人力、能力及經驗,如有不足之處,得委請外界的學者
    專家或民間專業組織及團體,提供資訊安全顧問諮詢服務。
 (5)資訊處理部門與業務單位之權責,應明確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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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新興科技應用(CC-21100,年度查核)
 (1)雲端服務:
    a.公司為雲端服務使用者時,應訂定雲端運算服務運作安全規範內含
      雲端提供者之遴選機制、查核措施、備援機制、服務水準(含資訊
      安全防護)與復原時間要求等,如有不符需求之處,需有其它補償
      性措施。
    b.公司為雲端服務提供者時,應訂定雲端運算服務安全控管措施,應
      包含法律遵循、權限控管、權責歸屬及資訊安全防護等項目。如涉
      及敏感性資料之傳遞,應使用超文字傳輸安全協定 (HTTPS)、安
      全檔案傳輸協定(SFTP)等加密之網路協定。
 (2)社群媒體:
    a.公司應訂定社群媒體相關資訊安全規範與運用社群媒體管理辦法,
      應包含以下內容:
      (a).界定可於公務用社群媒體上分享之業務相關資料。
      (b).私人與公務用社群媒體之區別與應注意事項。
    b.應針對開放員工使用社群媒體評估其風險程度,包含:資料外洩、
      社交工程、惡意程式攻擊等,並採行適當的安全控管措施。
    c.公司應訂定經營官方社群媒體資訊安全規範與管理辦法,並包含以
      下內容:
      (a).應事先了解所經營之社群媒體隱私政策,並定期(每年一次)
          檢視其隱私政策之異動及評估其風險。
      (b).於官方網站提供連結供使用者連至公司外之社群媒體時,應出
          現提示視窗告知使用者該連結非公司本身之網站。
      (c).對經營之社群媒體應標示證券商名稱、聯絡方式,以區別為官
          方經營之社群媒體。
      (d).應建立帳號權限管理機制,對發布內容進行控管與監視,並針
          對不適當言論及異常事件,進行通報或處置。
 (3)行動裝置:
    a.公司應訂定公務用行動裝置之資訊安全規範與管理辦法,須包含以
      下項目:
      (a).行動裝置設備管理辦法應對於申請、使用、更新、繳回與審核
          應訂有相關規範。
      (b).人員異動時,行動裝置應進行重新配置或清除配置程序,以確
          保行動裝置環境安全性。
      (c).行動裝置應避免安裝非官方發佈之行動應用程式,或僅安裝由
          公司列出通過檢測可安裝之行動應用程式。
    b.公司應訂定員工自攜行動裝置之資訊安全規範與管理辦法,須包含
      以下項目:
      (a).公司應要求員工自攜行動裝置使用用途。
      (b).公司應與持有人簽署員工自攜行動裝置使用協議,含:使用限
          制及雙方責任等。
      (c).公司應限制內部資訊設備透過員工自攜行動裝置私接存取網際
          網路(Internet)之行為。
    c.公司應訂定行動應用程式之發佈規範與管理辦法,須包含以下內容
      :
      (a).應用程式發佈前,應確認程式碼或程序庫通過內容安全或驗證
          程序,如:程式原始碼檢測或掃描,確認未含惡意程式碼與有
          敏感性資料。
      (b).行動應用程式宜完整定義特殊符號篩選機制。
      (c).無法取得行動應用程式原始碼時,應要求行動應用程式提供者
          符合前項安全事項。
    d.公司應訂定行動應用程式安全控管規範與管理辦法,須包含以下內
      容:
      (a).應針對交易或帳務等敏感性資料設計行動應用程式存取驗證機
          制,並僅供經授權之行動應用程式使用該敏感性資料。
      (b).透過行動應用程式發送簡訊或其他訊息通知方式告知使用者敏
          感性資料時,應進行適當去識別化。
      (c).透過行動應用程式傳送帳號、密碼及其他敏感性資料時,應以
          憑證驗證或加密機制確保傳送安全。
      (d).透過行動應用程式儲存密碼、憑證、交易或帳務等敏感性資料
          時,應對儲存之資料進行雜湊(Hash)或加密控管保護。
      (e).透過行動應用程式處理交易或金流作業時,宜留存存取日誌,
          且存取日誌應予以保護以防止未經授權存取。
 (4)物聯網:
    應訂定物聯網相關資訊安全規範與管理辦法,須包含下列項目:
    a.應建立物聯網設備管理清冊並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且應變更前開設
      備之初始密碼。
    b.物聯網設備應具備安全性更新機制且定期(每年一次)更新,如存
      在已知弱點無法更新時,應建立補償性管控機制。
    c.應關閉物聯網設備不必要之網路連線及服務,避免使用對外公開的
      網際網路位置。
    d.如與物聯網設備供應商簽定採購合約時,其內容宜包含資訊安全相
      關協議,明確約定相關責任(如:服務承諾、安全性更新年限、主
      動通報設備已知資安漏洞並提出相關應變處置方案),確保設備不
      存在已知安全性漏洞。
13.其他(CC-22000,半年查核)
  資訊提供作業(CC-22010)
  a.各種重要法令規章及通知應立即張貼於公佈欄。
  b.上市公司之營運資料、公開說明書應陳列於證券投資資料櫃供客戶
      閱覽。
  c.營業廳內應裝置「公開資訊觀測站」,供客戶自行操作使用。
  d.資訊閱覽室應未限定對象並且無收費行為。
  e.資訊閱覽室不得裝設專用競價用終端機。
  f.不得於資訊閱覽室從事與客戶簽定開戶契約、接受買賣有價證券之
      委託交割及其他類似證券商業務行為。
  g.於所設網站上提供股市即時交易資訊,應經由與證交所簽約之資訊
      公司提供。
  h.應定期檢查網站內對外提供之資訊,對具機密性、敏感性之資訊內
      容,應立即移除;並應遵守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作業辦法
      規定,且不得以公司名義將屬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範圍之資訊代為
      公開。
  i.證券商若於網站平台上進行推介,應設有密碼以控管得閱覽個股研
      究報告之客戶;且客戶應與證券商簽訂推介契約(國內機構投資人
      及外國機構投資人得免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