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處理程序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3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0000555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條、第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44號函同意核備)

異動條文

  1. 凡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及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第三條之規定,上市公司提出終止其有價證券上市之申請及本公司之處理,除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章之一規定進行併購者外,應依本程序辦理。
  1. 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者,應至少由董事會決議時對申請終止上市議案提請股東會討論表示同意之董事負連帶責任承諾收購公司股票,但獨立董事不在此限。
  2. 前項承諾收購公司股票,應於申請終止上市之議案中列明下列事項:
    1. 一、收購起始日。
    2. 二、收購價格之計算方式。
    3. 三、收購期間。
    4. 四、發送董事會及股東會開會通知日前一日止,董事及監察人之持股股數暨其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5. 五、就承諾收購負連帶責任之董事個別收購比率,但於董事會決議時未能確定者,得延至股東會之議案中列明或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時予以補齊。
    6. 六、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審議結果。
  3. 前項收購起始日為終止上市之日,收購期間應為五十日,且應於收購期間屆滿後辦理交割,收購價格不得低於股東會決議日或董事會決議日前一個月股票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之孰高者,且不得低於該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
  4. 前項所稱之淨值,係指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資產負債表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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