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發行人國內已發行而未到期之現有已上市、上櫃、店頭市場議約型認購(售)權證、海外已發行而未到期之認購(售)權證及其擬發行認購(售)權證之發行市價總額與為其海外子公司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業務保證或提供財產設定擔保金額之合計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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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國發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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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證券商風險管理評鑑制度作業要點」規定經評鑑為第一等級,其合計數逾發行人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之七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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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證券商風險管理評鑑制度作業要點」規定經評鑑為第二等級,其合計數逾發行人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之六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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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證券商風險管理評鑑制度作業要點」規定經評鑑為第三等級,其合計數逾發行人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之四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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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證券商風險管理評鑑制度作業要點」規定經評鑑為第四等級,其合計數逾發行人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之三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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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經「證券商風險管理評鑑制度作業要點」規定評鑑,其合計數逾發行人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之四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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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國發行人之合計數逾其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之六十者。前揭合格自有資本淨額適用「證券商管理規則」中所計算之合格自有資本淨額內容及本國發行人。外國發行人前揭合格自有資本淨額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或其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最近期財務報告指撥營運資金x可動用資金淨額倍數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