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11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90021096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至第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48221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一、一般風險指標:就各證券商當期之經營資料,按下列指標加以評分。
      1. (一)每月評分指標:
        1. 1.負債占淨值比率:負債總額(不含代收承銷股款)除以淨值。
        2. 2.流動比率:流動資產除以流動負債。
        3. 3.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占總資產比率: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總額除以資產總額。
        4. 4.錯帳發生率:當期錯帳筆數除以總委託筆數。
        5. 5.錯帳損失金額占成交金額比率:當期錯帳損失金額除以總成交金額。
        6. 6.淨值報酬率:當期累計稅後損益除以淨值期初期末平均數。
        7. 7.平均每日營業額占淨值比率:當期平均每日成交之受託買賣金額除以淨值。但成交金額排除國安基金、政府基金或國內一定規模以上之壽險公司、銀行及投信公司(投信基金)。
        8. 8.選案股票營業比率:當期達臺灣證券交易所(簡稱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二、四條規定之股票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9. 9.營業分散比率:當期成交金額前五名股票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但成交金額排除國安基金、政府基金或國內一定規模以上之壽險公司、銀行及投信公司(投信基金)。如該指標得分低於六十分者,依其前五檔中屬臺灣50成分股占前五檔成交金額之比率予以調整。
        10. 10.交易對象集中比率:當期前二十名客戶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惟其成交金額排除國安基金、政府基金或國內一定規模以上之壽險公司、銀行及投信公司(投信基金)。
        11. 11.營業證券評價損益占淨值比率:以下列金融資產評價調整合計數除以淨值,合計數為貸方餘額(評價損失)者,本比率為負值;為借方餘額(評價利益)者,本比率為正值:
          1. (1)營業證券承銷評價調整。
          2. (2)營業證券自營評價調整。
        12. 12.營業證券金額占淨值比率:營業證券金額(含營業證券承銷、營業證券自營)除以淨值。
        13. 13.先賣後買當日沖銷致標議借及交割借券金額占該業務金額比率:先賣後買當日沖銷致標議借及交割借券金額除以先賣後買當日沖銷總金額。
      2. (二)每週評分之指標:
        1. 1.平均每日營業額占淨值比率:當期平均每日成交之受託買賣金額除以淨值。
        2. 2.選案股票營業比率:當期達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二、四、六條規定之股票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3. 3.營業分散比率:當期成交金額前五名股票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4. 4.交易對象集中比率:當期前二十名客戶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5. 5.延遲交割受處分金額:違反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一0四條規定,經依同細則第一三七條處理,或違反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給付結算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經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九十四條之一處理。
    2. 二、特殊風險指標:證券商有經營債券、承銷或自營業務者每月依下列指標分別評分。
      1. (一)債券業務比率:
        (附買回交易餘額-(買賣斷交易餘額+附賣回交易餘額))/(買賣斷交易餘額+附賣回交易餘額)
      2. (二)財富管理之金錢信託及有價證券信託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財富管理之金錢信託及有價證券信託總金額乘以百分之十二後,除以自有資本淨額。
      3. (三)店頭衍生市場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店頭衍生市場風險約當金額除以自有資本淨額。
      4. (四)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淨值比率:未結案包銷總金額除以淨值。
      5. (五)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餘額占淨值比率:合併計算每月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有價證券借貸餘額加計融資融券餘額後,除以證券商淨值。
      6. (六)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標的為小型股餘額占總餘額比率:將每月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有價證券借貸餘額加計融資融券餘額排除臺灣50、臺灣中型100及富櫃50指數成分股後,除以總餘額。
      7. (七)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標的為股價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過度異常股票餘額占總餘額比率:股價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過度異常股票係符合本公司「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篩選標準標的之每月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餘額,惟其篩選期間調整為標的證券「連續三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四個營業日」有股價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過度異常情事者。
      8. (八)發行認購(售)權證每月評價損失金額占發行認購(售)權證月底餘額比率:發行認購(售)權證每月評價損失金額除以發行認購(售)權證月底在外流通餘額。其中,評價損失金額包含發行權證損益、避險損益、交易稅及營業費用。
      9. (九)證券商保管客戶款券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證券商保管客戶款券總金額乘以百分之十五後,除以自有資本淨額比率。
      10. (十)轉投資事業損益占淨值比率: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含子公司)及合資損益之份額除以淨值。
    1. 一、本辦法之預警對象依其經營業務種類之不同分成七組:
      1. (一)同時經營經紀、承銷及自營業務之證券商。
      2. (二)僅經營證券經紀業務之證券商。
      3. (三)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
      4. (四)經紀業務主要為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證券商。
      5. (五)專業證券自營商或承銷商。
      6. (六)僅兼營櫃檯買賣債券自營業務之金融機構。
      7. (七)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
    2. 二、一般風險各指標之評分係以各組預警對象為樣本,衡量個別證券商之各項指標值與樣本平均數之差異,指標計分方式如下:
      1. (一)指標得分計算方式依本身特質分為下列二種:
        1. 1.指標數值愈大風險愈小者,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證券商指標之得分
          ((指標值-平均數)/標準差)×(250/10)+75
        2. 2.指標數值愈小風險愈小者,依下列計算公式評定個別證券商指標之得分
          ((平均數-指標值 )/標準差) ×(250/10)+75
        3. 3.最高得分定為一百分,最低得分定為零分。
        4. 4.排除每一項指標中三個標準差以外之極端值。
      2. (二)指標得分之特別規定:
        1. 1.證券商之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者,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依下列方式計分:
          1. (1)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百但高於百分之九十者,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五十分。
          2. (2)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九十但高於百分之八十者,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四十分。
          3. (3)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八十但高於百分之七十者,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三十分。
          4. (4)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七十但高於百分之六十者,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二十分。
          5. (5)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六十但高於百分之五十者,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十分。
          6. (6)淨值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五十者,其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得分為零。
        2. 2.流動比率、負債占淨值比率及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占總資產比率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標準不符時,各該指標得分均為零;符合規定但得分低於六十分,以六十分計算之。
          1. (1)流動比率指標高於一點五倍但得分低於七十五分,以七十五分計算之。
          2. (2)負債占淨值比率指標低於二倍但得分低於七十五分,以七十五分計算之。
          3. (3)流動比率低於一點二倍,且「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占總資產比率」高於百分之三十者,該兩項指標得分分別以三十分計算之;流動比率低於一點二倍,且「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占總資產比率」高於百分之六十者,該兩項指標得分分別以三十分及零分計算之;流動比率低於一倍,且「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占總資產比率」高於百分之三十者,該兩項指標得分分別以零分及三十分計算之。
        3. 3.淨值報酬率為正值但得分低於六十分時,以六十分計算之。
        4. 4.營業證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損失(含承銷、自營)占淨值比率為正值,惟「庫存股票金額(含承銷、自營)占淨值比率」低於六十分時,以六十分計算之。
    3. 三、證券商評等標準及預警訊息如下:
      1. (一)一般風險指標:
        1. 1.每月評分指標之各項指標得分加權為其綜合得分;以該證券商前十二個月綜合得分之標準差除以其平均分數計算其波動度(如得分有上升趨勢者,標準差另行調整之),再同時評估綜合得分高低與波動度大小分為四個等級,分級評等標準參見附表。
        2. 2.每週評分指標其預警訊息如下:
          1. (1)營業分散比率達平均數加二個標準差以上,且第一、二、四項指標中有任一指標達平均數加一個標準差以上者,或營業分散比率達平均數加三個標準差以上者。
          2. (2)因延遲交割經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課以過怠金達六萬元以上者。
      2. (二)特殊風險指標其預警訊息如下:
        1. 1.債券業務比率:
          1. (1)警訊一:最近一期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 (2)警訊二:最近二期指標值均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或最近二期指標值平均達百分之十以上,且最近一期之指標值較前期為高者。
        2. 2.財富管理之金錢信託及有價證券信託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3. 3.店頭衍生市場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4. 4.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三百以上者。
        5. 5.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餘額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一百以上者。
        6. 6.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標的為小型股餘額占總餘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7. 7.證券商辦理款券借貸業務及信用交易標的為股價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過度異常股票餘額占總餘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8. 8.發行認購(售)權證每月評價損失金額占發行認購(售)權證月底餘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9. 9.證券商保管客戶款券風險約當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指標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10. 10.轉投資事業損益占淨值比率:指標值達負百分之三以上者。
    4. 四、除外情形
      1. (一)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不計算每月評分指標及綜合得分。
      2. (二)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商、經紀業務主要為接受專業投資機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證券商、專業證券自營商或承銷商及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等組,僅將各項指標值列表,單項指標值顯著異常為預警訊息,列為選案查核參考。
  1. 前條評分之資料來源為證券商定期申報之財務報表,及各相關單位之統計資料。證券商如有停業、歇業、或復業未滿一個月之情形,則不列入當期之作業。
  2. 前項特殊風險指標出現預警訊息時,由交易所通知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3. 櫃檯買賣債券自營商之債券業務資料,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加以蒐集計算後,由交易所彙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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