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證券投資信託/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推字第11209028202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附件1至附件5,並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58675號函同意備查)

異動條文

  1. 委託人概括授權受託人於特定期間內多次代理向本公司查詢其證券開戶及交易等個人資料者,受託人應指派內部稽核人員或法令遵循業務人員驗證委託人(含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身分及其委託事實。特定授權期間由委託人與受託人自行約定之。
  2. 除委託人與受託人終止委託或縮短委託期間並通知本公司外,當事人間之爭議及任一方之主張均對本公司不生效力。
  1. 受託人指派內部稽核人員或法令遵循業務人員驗證委託人(含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委託書時,應核驗其身分證件正本;若委託人為成年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應核驗下列身分證件:
    1. (一)成年人:本人身分證正本。
    2. (二)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及本人身分證或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等正本。
    3. (三)受監護宣告人如係員工之配偶,且員工為監護人者:監護人及受監護宣告人之身分證、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文件包括法院民事裁定書、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等正本。
    4. (四)華僑:本人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華僑身分證明書或駐外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等正本。
    5. (五)外國人:本人外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等正本。
    6. (六)大陸人士:本人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1. 受託人接受委託人委託,代理申請查詢其證券開戶及交易等個人資料,應檢具下列文件,指派專人(限該受託人在職員工,以下稱「被授權人」)親至本公司申請,經本公司核驗無誤後即受理申請:
    1. (一)申請書(附件1)、委託人名冊(附件1之附表)等正本及相關核驗文件。
    2. (二)委託書及委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等影本(附件2,員工暨其配偶使用之格式、附件3,未成年子女使用之格式);委託人為未成年子女,如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須繳交委由另一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附件3-1),或足資證明父母之一方得單獨行使親權之文件等影本;受託人切結書正本(附件4),並應加蓋公司及代表人章、內部稽核主管或法令遵循主管等簽名或蓋章。
    3. (三)委託人為成年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應檢附下列貼妥身分證件影本之委託書:
      1. 1.成年人:身分證正面。
      2. 2.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身分證等正面及委託人身分證正面或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等。
      3. 3.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等正面、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文件包括法院民事裁定書、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等。
      4. 4.華僑: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正面、華僑身分證明書或駐外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等。
      5. 5.外國人:外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等正面。
      6. 6.大陸人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面。
    4. (四)委託人曾改姓、名或姓名者,應另檢附載明變更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等影本。
    5. (五)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正本(附件5)。
    6. (六)被授權人每次辦理查詢申請事宜,應出示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如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應出示下列身分證件正本,並檢附貼妥身分證件影本之申請書:
      1. 1.華僑: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正面、華僑身分證明書或駐外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等。
      2. 2.外國人:外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等正面。
      3. 3.大陸人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面。
附件1-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證券投資信託/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資料申請書 附件1之附表-○○證券投資信託/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資料委託人名冊 附件2-證券投資信託/顧問事業受員工暨其配偶委託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資料委託書(含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附件3-證券投資信託/顧問事業受員工委託查詢未成年子女證券開戶及交易資料委託書(含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附件3-1-同意書(查詢未成年人資料,且依法應由父母雙方代理者,因故委由一方辦理時適用) 附件4-切結書 附件5-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被授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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