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5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60017096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異動條文

  1. 申請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於實習前,備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
    1. (一)申請書。
    2. (二)外國籍學生基本資料表。
    3. (三)實習計畫(應載明實習內容、場所、起迄期間、實習指導人、實習經費、獎助金及生活津貼)。
    4. (四)外國籍學生護照、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影本。
    5. (五)外國籍學生在學證明。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