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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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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5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60017096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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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請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於實習前,備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
(一)申請書。
(二)外國籍學生基本資料表。
(三)實習計畫(應載明實習內容、場所、起迄期間、實習指導人、實習經費、獎助金及生活津貼)。
(四)外國籍學生護照、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影本。
(五)外國籍學生在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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