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8036172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10條條文,自109年1月1日施行

異動條文

  1.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內容涵蓋如下:
    1. 一、會計師法與其相關法規及實際案例。
    2. 二、會計師之法律責任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3. 三、公司法、商業登記法、企業併購法、工廠法、商標法等相關法規與工商登記及商標註冊實務。
    4. 四、商業會計法等相關法規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帳務處理實務。
    5. 五、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審計準則公報及查核簽證實務。
    6. 六、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等證券或期貨相關法規與實務。
    7. 七、稅捐稽徵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土地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等租稅法規與申報實務。
    8. 八、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相關法規與結算申報及查核實務。
    9. 九、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實務。
    10. 十、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訴訟法。
    11. 十一、評價準則公報及資產評價實務。
    12. 十二、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法規與實務。
    13. 十三、其他與會計師執業相關之課程。
  1.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採進修時數法,由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設檔登記管理。每一年度最低進修時數不得低於四十小時,其中所含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進修時數不得低於十四小時。
  2. 非承辦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簽證之會計師,前項每一年度最低進修時數及所含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最低進修時數減半計算。
  3. 會計師每年度應參加前條第一款、第五款或第八款辦理機構舉辦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法規及實務專業進修,其時數不得低於三小時。
  4. 首次申請執業登記之當年度,不適用前三項最低進修時數之規定。
  5. 應補修之未完足時數,發生於本條施行前者,仍應依施行前之規定計算其應補修時數。
  6. 有應補修之未完足時數者,於新年度已進修之時數,應優先抵補之。
  1.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