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7586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621號函)

異動條文

  1. 本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登錄興櫃者,其所檢送之公開說明書,得援用其最近一次依據記載事項準則所編製之版本;惟應其中有關業務財務等數據,予以更新至最近期財務報表。
  2. 發行公司係以創業投資公司身分申請其股票登錄興櫃者,並應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其公開說明書之封面(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三條之規定),應以顯著之字體註明「本公司係創業投資公司,以投資為業務,投資標的具有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未保證一定成功之特性,請投資人特別注意」等字句。
    2. 二、公開說明書摘要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之規定,並修正附表一),應增列下列事項:
      1. (一)前五大被投資公司摘要表,包括公司名稱、主要產品、市場結構,申請公司對其持股比率、投資總額占申請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總額之比率。
      2. (二)申請登錄興櫃時及最近二會計年度財務報告日投資總額占申請公司資產總額之比率。
      3. (三)投資於上市(櫃)與興櫃有價證券之情形。
    3. 三、風險評估事項(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九條之規定),應增列敘明其投資標的中未上市櫃公司之公允價值欠缺透明度、其投資標的組合可能產生重大變動等風險事項及因應措施。
    4. 四、公司之經營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九條之規定),除應說明該申請公司之經營及投資決策(須包括投資標的之方針、策略、範圍、地區、決策過程及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外,尚應分別就各被投資公司之市場及產銷狀況,逐一說明其營運與獲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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