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於接獲公開收購人依第九條第八項規定申報及公告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公開收購說明書及相關書件後十五日內,應就下列事項公告、作成書面申報本會備查及抄送證券相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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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任董事、監察人及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目前持有之股份種類、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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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會應就本次公開收購人身分與財務狀況、收購條件公平性,及收購資金來源合理性之查證情形,對其公司股東提供建議,並應載明董事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其所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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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財務狀況於最近期財務報告提出後有無重大變化及其變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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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現任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持有公開收購人或其符合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股份種類、數量及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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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相關重大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