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5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8000 8378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7條、第20條、第23條、第2 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發字第1080307434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證櫃監字第 10800565491號)

異動條文

  1. 第5條 (政策)
  1. 上市上櫃公司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經董事會通過,並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1. 第7條 (防範方案之範圍)
  1. 上市上櫃公司應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據以訂定防範方案並定期檢討防範方案之妥適性與有效性。
  2. 上市上櫃公司宜參酌國內外通用之標準或指引訂定防範方案,至少應涵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1. 一、行賄及收賄。
    2.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3.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4.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5. 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6. 六、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7. 七、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1. 第8條 (承諾與執行)
  1. 上市上櫃公司應要求董事與高階管理階層出具遵循誠信經營政策之聲明,並於僱用條件要求受僱人遵守誠信經營政策。
  2. 上市上櫃公司及其集團企業與組織應於其規章、對外文件及公司網站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以及董事會與高階管理階層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3. 上市上櫃公司針對第一、二項誠信經營政策、聲明、承諾及執行,應製作文件化資訊並妥善保存。
  1. 第17條 (組織與責任)
  1.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
  2. 上市上櫃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專責單位,配置充足之資源及適任之人員,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主要掌理下列事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
    1. 一、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2. 二、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不誠信行為風險,並據以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於各方案內訂定工作業務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3. 三、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掌,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制。
    4. 四、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5. 五、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之有效性。
    6. 六、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措施是否有效運作,並定期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評估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1. 第20條 (會計與內部控制)
  1. 上市上櫃公司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2. 上市上櫃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依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相關稽核計畫,內容包括稽核對象、範圍、項目、頻率等,並據以查核防範方案遵循情形,且得委任會計師執行查核,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士協助。
  3. 前項查核結果應通報高階管理階層及誠信經營專責單位,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
  1. 第23條 (檢舉制度)
  1. 上市上櫃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並應確實執行,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1. 一、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箱、專線,供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2. 二、指派檢舉受理專責人員或單位,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管理階層,應呈報至獨立董事或監察人,並訂定檢舉事項之類別及其所屬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
    3. 三、訂定檢舉案件調查完成後,依照情節輕重所應採取之後續措施,必要時應向主管機關報告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4. 四、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與保存。
    5. 五、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之保密,並允許匿名檢舉。
    6. 六、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之措施。
    7. 七、檢舉人獎勵措施。
  2. 上市上櫃公司受理檢舉專責人員或單位,如經調查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以書面通知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1. 第27條 (實施)
  1. 各上市上櫃公司之誠信經營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2. 上市上櫃公司依前項規定將誠信經營守則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3. 上市上櫃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守則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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