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參考範例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90002299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3條至第16條、第21條、第2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900521402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341134號函准予備查)

異動條文

  1. 第5條 (專責單位及職掌)
  1. 本公司指定____________為專責單位(以下簡稱本公司專責單位),隸屬於董事會,並配置充足之資源及適任之人員,辦理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之修訂、執行、解釋、諮詢服務暨通報內容登錄建檔等相關作業及監督執行,主要職掌下列事項,並應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
    1. 一、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2. 二、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不誠信行為風險,並據以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於各方案內訂定工作業務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3. 三、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掌,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制。
    4. 四、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5. 五、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之有效性。
    6. 六、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措施是否有效運作,並定期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評估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7. 七、製作及妥善保存誠信經營政策及其遵循聲明、落實承諾暨執行情形等相關文件化資訊。
  1. 第11條 (利益迴避)
  1.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2.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3.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公司業務時,發現與其自身或其所代表之法人有利害衝突之情形,或可能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與其有利害關係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之情形,應將相關情事同時陳報直屬主管及本公司專責單位,直屬主管應提供適當指導。
  4. 本公司人員不得將公司資源使用於公司以外之商業活動,且不得因參與公司以外之商業活動而影響其工作表現。
  1. 第13條 (禁止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
  1. 本公司從事營業活動,應依公平交易法及相關競爭法規,不得固定價格、操縱投標、限制產量與配額,或以分配顧客、供應商、營運區域或商業種類等方式,分享或分割市場。
  1. 第14條 (防範產品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
  1. 本公司對於所提供之產品與服務所應遵循之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應進行蒐集與瞭解,並彙總應注意之事項予以公告,促使本公司人員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
  2. 本公司制定並於公司網站公開對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政策,以防止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3. 經媒體報導或有事實足認本公司商品、服務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本公司應即於______天內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務,並調查事實是否屬實,及提出檢討改善計畫。
  4.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將前項情事、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事會報告。
  1. 第15條 (禁止內線交易及保密協定)
  1.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不得利用所知悉之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交易,亦不得洩露予他人,以防止他人利用該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交易。
  2. 參與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其他機構或人員,應與本公司簽署保密協定,承諾不洩露其所知悉之本公司商業機密或其他重大資訊予他人,且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使用該資訊。
  1. 第16條 (遵循及宣示誠信經營政策)
  1. 本公司應要求董事與高階管理階層出具遵循誠信經營政策之聲明,並於僱用條件要求受僱人遵守誠信經營政策。
  2. 本公司應於內部規章、年報、公司網站或其他文宣上揭露其誠信經營政策,並適時於產品發表會、法人說明會等對外活動上宣示,使其供應商、客戶或其他業務相關機構與人員均能清楚瞭解其誠信經營理念與規範。
  1. 第21條 (公司人員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
  1. 本公司鼓勵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不誠信行為或不當行為,依其檢舉情事之情節輕重,酌發新臺幣________元以下獎金,內部人員如有虛報或惡意指控之情事,應予以紀律處分,情節重大者應予以革職。
  2. 本公司於公司網站及內部網站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箱、專線,供本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檢舉人應至少提供下列資訊:
    1. 一、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號碼,亦得匿名檢舉,及可聯絡到檢舉人之地址、電話、電子信箱。
    2.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
    3. 三、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3. 本公司處理檢舉情事之相關人員應以書面聲明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本公司並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
  4.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依下列程序處理檢舉情事:
    1. 一、檢舉情事涉及一般員工者應呈報至部門主管,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主管,應呈報至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2. 二、本公司專責單位及前款受呈報之主管或人員應即刻查明相關事實,必要時由法規遵循或其他相關部門提供協助。
    3. 三、如經證實被檢舉人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與規定者,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且必要時向主管機關報告、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或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公司之名譽及權益。
    4. 四、檢舉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均應留存書面文件,並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5. 五、對於檢舉情事經查證屬實,應責成本公司相關單位檢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並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
    6. 六、本公司專責單位應將檢舉情事、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事會報告。
  1. 第23條 (內部宣導、建立獎懲、申訴制度及紀律處分)
  1.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每年舉辦______次內部宣導,安排董事長、總經理或高階管理階層向董事、受僱人及受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2.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納入員工績效考核與人力資源政策中,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及申訴制度。
  3. 本公司對於本公司人員違反誠信行為情節重大者,應依相關法令或依公司人事辦法予以解任或解雇。
  4. 本公司應於內部網站揭露違反誠信行為之人員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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