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9000360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第12條、第2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90132070號函同意備查)

異動條文

 
第十一條
實質審閱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期間若有必要時,應洽請簽證會計師表示意
見並得調閱會計師之相關工作底稿,因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目列為必
要受查公司者,應調閱會計師之相關工作底稿,查明簽證會計師是否依照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暨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或相關審計準則公報執
行查核或核閱。
實質審閱第一上市公司財務報告重要會計科目或財務比率變動及最近一年
度重大訊息,對於財務資訊或重大訊息有重大異常者,本公司得要求第一
上市公司、簽證會計師、主辦證券承銷商、在我國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
獨立董事就相關事項說明,並得視實際情形要求第一上市公司將說明事項
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必要時得要求第一上市公司
召開記者會說明。
如查核發現會計師有違反第一項規定,本公司得函請會計師注意辦理,並
逐案檢附相關事證報請主管機關依會計師法、證券交易法或相關規定懲處
。
第十二條
本公司於形式審閱財務報告時,如發現有未依規定檢送財務報告、申報書
件不全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或非無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
,且影響財務報告允當表達而需重編者或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者,或
於形式審閱財務預測時發現有檢送內容不完整、公告內容不完整、公告申
報日與編製日超過規定期限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式意見者,即予擬具具體
處理方式或處理建議,彙總陳報主管機關。
本公司於完成財務報告審閱後,應明確表示審閱結論及具體處理之意見,
若發現有缺失或遺漏等情事,應函請上市公司確實改善,若屬重大缺失或
遺漏等異常案件,須依證券交易法等有關規定處理或須洽請相關單位協同
辦理者,即逐案檢附審閱報告,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主管機關或建請主管
機關移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處。
審閱財務報告所發現之共同缺失,本公司得通函第一上市公司參考改進,
並副陳主管機關。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查核第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如發現有下列事項即予處理:
一、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且有深入查核之必要者,將其列為財務報告審閱
    之受查對象。
二、發現有重大異常或違反本公司營業細則相關規定時,即依規定予以處
    理,並陳報主管機關。
三、發現有重大缺失或有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
    準則」第四十三條各款之情事者,必要時本公司得陳報主管機關洽請
    受查公司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並出具審查報告。如查核發現會計師未
    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章第三節「會計師專
    案審查」規定執行者,得函請會計師注意辦理並副陳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