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標準規範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7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70014205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及其附件,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22183號函同意照辦)

異動條文

  1. 證券商至少應依下列內容,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
    1. 一、法令遵循單位為規劃、管理及執行法令遵循制度,建立公司從業人員重視法治觀念,加強證券法令規章之宣導及教育,以促使公司所有人員均能熟悉與本身工作相關之各種法規,特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訂定公司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以下簡稱本程序)。
    2. 二、建立法遵風險管理架構:法令遵循單位應建立辨識、評估、控制、衡量、監控及獨立陳報法令遵循風險之程序、計畫及機制,以全面控制、監督及支援國內外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子公司之個別營業單位、跨部門及跨境之相關法令遵循事項。
    3. 三、獨立法令遵循之權責:
      1. (一)法令遵循單位應建立法令遵循風險警訊之獨立通報、評估及處理因應機制。
      2. (二)法令遵循單位為掌握全公司法令遵循風險情形,得向各單位要求提供相關資訊。
      3. (三)法令遵循單位應定期及不定期評估主要營業活動、商品及服務、授信或業務專案、有違反法令之虞之重大客訴等潛在法令遵循風險,並建立與其他第二道防線之橫向溝通聯繫機制。
    4. 四、落實法令遵循效能報告及監督:
      1. (一)高階管理階層及各部門主管之考核,應納入法令遵循部門對其法令遵循執行程度之評估意見。
      2. (二)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之法令遵循事項,應針對全公司境內外營運情形,提出法令遵循風險管理之弱點事項及督導改善計畫及時程,董事會應提供充分資源及對營業單位建立適當獎懲機制,以循序建立全公司法令遵循文化。
    5. 五、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如下:
      1.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2.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3. (三)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
      4. (四)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5. (五)督導海外分支機構遵循其所在地國家之法令。
      6.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6. 六、法令遵循之評估程序採取自行評估作業,各單位每年至少須辦理一次(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法令遵循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7. 七、自行評估作業分為兩大類:
      1. (一)一般自行評估項目:適用於公司各單位。
      2. (二)單位自行評估項目:適用於個別單位。
    8. 八、辦理上開自行評估作業時,應使用「法令遵循自行評估表」(如附件)辦理,「法令遵循自行評估表」(代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自行評估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9. 九、本程序經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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