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4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5000189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101年7月1日起變更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該規定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至本辦法第6條第2款所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亦已調整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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