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機構於向法院聲請法人登記前,應由全體願任董事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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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載明目的、名稱、主事務所所在地、財產總額、業務項目及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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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捐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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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捐助財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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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及監察人之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董事與監察人間之親屬關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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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願任董事或監察人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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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護機構及董事與監察人之印鑑或簽名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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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捐助人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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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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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捐助人名冊及捐助人同意移轉捐助財產為保護機構所有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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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