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負債係指企業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該負債;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該負債;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該負債,即使於資產負債表日後至通過財務報告前已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重新安排付款協議;企業於資產負債表日不具有實質權利可將清償期限遞延至資產負債表日後至少十二個月之負債。負債之條款可能依交易對方之選擇,以移轉企業之權益工具而清償者,若企業將該選擇權分類為權益工具,該等條款並不影響負債流動性之分類。流動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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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短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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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括向銀行短期借入之款項、透支及其他短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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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短期借款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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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金融機構、股東、員工、關係人及其他個人或機構之借入款項,應分別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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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付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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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包括應付商業本票及銀行承兌匯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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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付短期票券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付短期票券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票面金額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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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付短期票券應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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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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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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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近期內再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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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之一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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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財務保證合約或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金融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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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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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允價值衡量。但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屬信用風險所產生者,除避免會計配比不當之情形或屬放款承諾及財務保證合約須認列於損益外,應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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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避險之金融負債-流動: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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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約負債:指企業依合約約定已收取或已可自客戶收取對價而須移轉商品或勞務予客戶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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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付票據,指應付之各種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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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付票據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付票據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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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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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額重大之應付銀行、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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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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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流動負債,但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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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應付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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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賒購原物料、商品或勞務所發生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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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付帳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付息之短期應付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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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款項分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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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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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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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應付款: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帳款之其他應付款項,如應付稅捐、薪工及股利等。依公司法規定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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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期所得稅負債: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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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負債準備-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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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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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負債準備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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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負債準備應於發行人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且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及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時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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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行人應於附註中將負債準備區分為員工福利負債準備及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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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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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流動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