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除視事業之性質訂定各種營運循環類型之控制作業外,尚應視其需要包括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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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鑑使用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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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據領用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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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預算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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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產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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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背書保證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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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負債承諾及或有事項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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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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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財務及非財務資訊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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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關係人交易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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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包括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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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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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令遵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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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金融檢查報告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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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但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二項排除適用之事業,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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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客戶資料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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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重大事件(如:重大違規、遭受重大損失之虞等)處理及通報機制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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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檢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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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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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