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不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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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業證券商代理之證金公司未與受委任證券商簽訂代理契約,應通知信用交易客戶為以下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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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關信用交易部分,於受委任證券商另行開立有價證券受託買賣帳戶後,僅得委託其「融資賣出」或「融券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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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須「融資買進」「融券賣出」須將信用交易帳戶移轉至與停業證券商代理之證金公司簽訂代理契約之證券商後始得辦理,且有關之「融資賣出」、「融券買回」應一併由該證券商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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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現金償還」、「現券償還」之申請,於停業日後請客戶至受委任證券商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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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業證券商代理之證金公司與受委任證券商新簽訂代理契約之處理程序與肆、二、(一)、5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