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5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11291號函 修正發布第10條、第26條、第27條、第34條條文

異動條文

  1. 證券商應檢具下列文件,與本公司訂立轉融通契約、開立轉融通帳戶:
    1. 一、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照影本。
    2. 二、最近二年度財務報表,及當年度依有關法令規定應公告或向證期局申報之財務報表。
  2. 證券商於轉融通帳戶開立後,每月應依有關法令規定應公告或向證期局申報之財務報表,送本公司備查。
  1. 證券商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以有價證券補繳轉融資擔保證券差額者,以無改變交易方法以外之上市有價證券、及得為融資融券之上櫃有價證券為限。
  2. 前項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用以補繳:
    1. 一、不足一交易單位。
    2. 二、發行公司依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盈餘轉增資或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所服務產業之增資或創業投資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增資,其股東或出資人因而取得之發行記名股票,未經轉讓報稅者。
  3. 證券商補繳之有價證券,逐日按各該證券之收盤價格、參考價,與原擔保證券一併按原轉融資比率重新計算,如有發生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情形時,亦應依本公司之通知,補繳或償還差額。
  1. 證券商依第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以有價證券擔保轉融券保證金者,以得為融資融券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為限;抵繳轉融券擔保價款與保證金之差額者,以無改變交易方法之上市有價證券及得為融資融券之上櫃有價證券為之;以有價證券為轉借券擔保品或抵繳轉借券擔保差額者,以中央登錄公債及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為限,並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2. 前項證券折價比率如下:
    1. 一、其他得為抵繳之上市有價證券,按其抵繳日收盤價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2. 二、上櫃有價證券按其抵繳日參考價之百分之六十計算。
  3. 證券商繳交擔保及抵繳證券之抵用價值,逐日按各該證券之收盤價格、參考價重新計算,如有發生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情形時,亦應依本公司之通知,補繳或償還差額。
  1. 本公司應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日前二個營業日,將下列股票所有人之本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及所持有股數,編製過戶清冊及媒體資料:
    1. 一、轉融資擔保股票。
    2. 二、轉融券保證金擔保股票。
    3. 三、抵繳轉融券擔保價款差額股票。
    4. 四、抵繳轉融券保證金差額股票。
    5. 五、轉借券擔保品股票。
    6. 六、抵繳轉借券擔保品差額股票。
  2. 發行公司因召開臨時股東會停止過戶時,前項轉融資擔保股票過戶股數之計算,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臨時股東會計算融資人過戶股數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3. 本公司依前二項規定編製之過戶清冊,於停止過戶前一營業日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資料核對,由集中保管事業代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
  4. 前三項規定,於得為融資融券之受益憑證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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