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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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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4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34906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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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申請開立信用帳戶時,委託人為自然人者,應親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憑核,並簽具信用帳戶申請書及融資融券契約書,檢附徵信證明文件,由代理證券商初審後核轉本公司,經本公司徵信審定,同意訂立融資融券契約書並開立信用帳戶。
委託人為法人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人與代表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及其他登記證明文件正本,辦理前項開戶手續,代理證券商並應將有關證照影本核轉本公司,核轉之證照影本應加蓋委託人公司章及代表人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本公司應另函證委託人確認係屬委託或授權開戶。
第一、二項之委託人若已開立受託買賣帳戶後,得採足以確認委託人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開戶。
融資融券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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