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8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8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秘字第093001966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8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3年7月1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930130654號 函准予備查)

異動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及證券自營商(以下簡稱證券商)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向本公司繳存交割結算基金。
  2. 交割結算基金以繳存現金為限。本辦法公告實施前,以其它方法繳存者,應於本辦法公告實施後三十天內改以現金繳存。
  3. 證券商不如期繳存或不依通知如期補繳交割結算基金時,本公司即暫停其參加市場交易。
  4. 證券商對其繳存之交割結算基金,不得轉讓或設押。
  1. 本公司所收交割結算基金,設專戶保管,應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以下列方法運用之:
    1. 一、政府債券之買進。
    2. 二、銀行存款或郵政儲蓄。
    3. 三、其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運用方法。
  2. 本公司運用交割結算基金所生利息,扣除其所需費用及稅捐後,由本公司每半年結算一次,發還證券商。
  1. 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由本公司公告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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