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11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60504 4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43042號函同意備查)

異動條文

  1. 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依下列公式計算之:可動用資金淨額=流動資產-流動負債+交割結算基金+營業保證金。
  2. 前項公式於外國證券商在臺分支機構,係依其在臺分支機構按月申報之月計表各該科目餘額計算;於期貨商兼營證券業務者,係依其按月申報之證券部門月計表各該科目餘額計算。
  3. 證券商因特殊事由如檢具國內銀行開立之保證書,於保證起始日之十個營業日前提出申請,經本公司專案核准者,其可動用資金淨額得依下列規定計算,不受第一、二項之限制:
    1. 一、本公司得依保證書所載不超過十個營業日(交割日)之保證期間為基準,自保證期間起始日前二個營業日起放寬至保證期滿前二個營業日止。
    2. 二、本公司得將保證書所列保證額度納入其可動用資金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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