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2002479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63913號函同意照辦)

異動條文

  1. 證券經紀商依本辦法接受委託人委託標購上市證券者,應填具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委託人如係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產業園區管理局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各科學園區管理局專案核准之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應加附政府核准投資及匯入資金之證明文件。委託人如係本國公司,其轉投資總額應依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並加附相關證明文件。
  2. 依前項委託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於實施標購前三個營業日由本公司將下列事項公告之。公告後,委託人及受託證券經紀商不得申請變更或撤銷。但依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而撤銷標購,或變更標購數量者,不在此限。
    1. 一、標購證券名稱及其數量。
    2. 二、標購日期及時間。
    3. 三、標購者:
      1. 1.來歷。
      2. 2.標購目的。
      3. 3.如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投資人,資金來源。
      4. 4.如為法人者,其最近一年之財務狀況。
    4. 四、標購底價:以標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但有價證券無升降幅度限制者,得於申請時選定以標購當日收盤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底價於開始標購時,由申請標購證券商以密封方式交予本公司當場宣布,並於基本市況報導中公告。
      申請時選定以標購當日收盤價格為計算標購底價之基準者,若遇該證券當日無收盤價格,則標購底價依下列原則決定之價格為計算基準,以其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
      1. (一)當日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最高買進申報價格。
      2. (二)當日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3. (三)上述情形不成立時,則為該當日開盤競價基準。
    5. 五、標購方法:依第六條第一項選定之。
    6. 六、標定數量未達公告標購數量之處理方式。
    7. 七、參加競價證券商之申報時間及方式。
    8. 八、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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