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7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200127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6條條文,自公告之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141064號函同意核備)

異動條文

  1. 本委員會審議事項如下:
    1. 一、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
    2. 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之申復案件。
    3. 三、公司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二或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三申請上市之案件。
    4. 四、對申請股票上市公司之簽證會計師為一定期間內拒絕接受其所簽證之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之處置案。
    5. 五、前款受處置會計師提出之申復案件。
    6. 六、董事會或董事長交議之證券上市相關案件。
  2. 本委員會審議之結論或意見,依規應提請董事會決議者,僅提請董事會參酌採納。
  1. 本委員會之審議委員,由內部審議委員、外部審議委員及本公司董事共同組成:
    1. 一、內部審議委員:本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上市一部、上市二部及公司治理部主管。但上市一部、上市二部或公司治理部主管因故未能出席本委員會時,得由各該部門副主管擔任審議委員。
    2. 二、外部審議委員-產業專家二人、法律及財會專家各一人。
    3. 三、本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會推舉主管機關指派之董事二人。
  2.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及六款之審議事項,本委員會之成員由前項第一及二款人員組成;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之審議事項,則由前項第一至第三款人員組成。
  3. 內部審議委員因職務調動而解任,由接任該等職務者續任。外部審議委員屬具法律及財會專長者,於本公司受理上市申請案後,簽請總經理核定各一位法律及財會專家聘任之;至外部審議委員屬具產業專長者,則由本公司就申請公司所營產業有深入瞭解之專家,或就所委請之專業研究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各產業公會等單位推薦之專家,於簽請總經理核定後聘任之。
  1. 本委員會審議事項之表決方式如下:
    1.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至第三款審議事項之審議表決方式原則採記名一次表決,其表決結果採同意或不同意兩種,表決票數須分別達到下列各目票數,方為同意其上市:
      1. (一)無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第二十八條之八各款規定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且無違反同準則相關規定情事,應有出席審議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2. (二)具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八、九、十款以外各款規定情事者之一、第二十八條之八各款規定情事者之一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八、九款以外各款規定情事者之一或違反同準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二十八條之六、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以外相關規定及申復案件,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行之。但本審議會應敘明綜合考量得予同意上市之具體理由。
    2.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四至六款審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以無記名方式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前項第一款記名表決之表決票由本公司設計提供。表決時,委員應於表決票上明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並敘明其同意或不同意之理由,未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之空白票,視同反對票。表決票交由會議主席統計彙整,暨宣布表決結果作成決議,並應以彌封裝入公文袋及簽章後,由本公司以密件處理。但必要時,得由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拆封查閱。
  3. 本委員會開會後,應由經理部門將當次會議之審議委員書面審查意見或所詢問題、投票結果與委員名單列冊建檔,並予以公開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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