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登錄公債買賣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0000108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1條條文,並自100年3月28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0990058167號暨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金管證交字第1000000241號函核定)

異動條文

  1. 有應付央債者,未依第十九條規定時間完成央債交割,應按該公債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百分之一百二十之金額,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即期支票或現金提供擔保金,存入本公司指定帳戶,如無前一日收盤價格,採最近一日之收盤價格。
  2. 有應付央債者,於上午十一時未完成央債交割,本公司得運用前項擔保金於市場取得央債,代該證券商完成交割後,將剩餘擔保金退還該證券商。有應付央債者,於上午十一時未完成央債交割,且未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擔保金,視為違背交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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