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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經紀商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製作買賣委託紀錄之處理流程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5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900567182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136489號函) (原名稱: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製作買賣委託紀錄之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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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證券經紀商接受客戶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買賣,由客戶自行輸入委託內容,經證券經紀商電腦主機自動檢查其委託內容,有異常委託時應由受託買賣人員(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覆核,無誤後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受託買賣人員簽章。委託紀錄應記載委託人姓名或帳號、委託日期與時間、證券種類、股數、價格(限價或巿價)、有效期別(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受託買賣人員姓名或代碼、委託方式等。
前項委託紀錄之內容,委託人以網際網路委託時,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委託人以語音委託時,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但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六十二條第八項規定者,得免列印;併同其他委託方式之委託,於傳送本中心時加註委託傳送之時間及編號。上開委託紀錄及電腦檔案委託紀錄,買賣無爭議者應至少保存五年,買賣有爭議者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圖)
附圖-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製作買賣委託紀錄之處理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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